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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悬赏征集老照片,符合公告要求提交后,还必须另签合同才能拿报酬吗?

企业公开声明,向提交符合条件老照片的人支付确定报酬,有人完成公告要求后,企业又称没有另签合同所以不付款。能否请求报酬,不能只看有没有后补纸质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对公开悬赏作了专门规定,关键是存在怎样的公开声明,以及当事人是否完成了其明确要求的行为。

先区分悬赏承诺和一般征集宣传

公开声明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可能形成悬赏义务;仅邀请交流、表示可能选购或者另行协商价格,则应根据完整内容判断,不能见到征集二字就直接索取固定奖金。公告的发布主体、支付内容、完成条件和期限,都应查明。

例如仅要求提供某时期某地点可核验原始照片,与需要经过评选选出若干作品不同。提供了材料,是否就已经满足条件,不能脱离公告自行解释。企业也不能在参与人完成后,凭未提前公开的内部审批要求,把原有明确承诺任意改成一切均由自己决定。

保存公告版本与完成条件的证据

保留公告完整页面、账号主体、发布时间、附件和合理可核验的更新信息,并保存投稿原件、发送记录、接收回执和企业反馈。只有截图上写重金酬谢,却看不到对象和条件,难以说明具体报酬请求。声称是企业发布的,也要核查真实关联,而非只凭一个相似头像。

完成行为的时间及内容,应对应公告要求。不能盗用他人作品、伪造历史地点或者修改日期满足条件;公开征集不是侵害著作权、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许可。材料能够提供与是否有权许可公开利用,也需分别说明,不能用付过悬赏就取得一切权利替代约定。

不以另签合同为一律必需,也不排除真实条件

符合该条的悬赏,完成特定行为者可以依法请求支付,不能仅因没有另签纸质合同就当然否定。若公告原本明确是征询交易意向、需另行确定标的和报酬,则应按真实安排审查,不能从尚未确定的沟通中虚构已经到期的报酬。

双方对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可以逐项列出原要求、提交内容及不同意见。企业应说明具体不符处,不只回复审核未通过;参与人也不能仅因投入时间就要求全部支付最高宣传金额。部分完成、超期提交或多个材料是否重复,对应真实公告和依法应审查的事实处理。

报酬请求与作品使用许可分清

垫江经营者设置悬赏时宜写清行为、范围、提交渠道、支付标准和核验方法,避免完成后才加一串要求。参与人主张时说明谁承诺、自己完成什么、金额如何确定,不以扣留对方财物或者传播无关隐私逼迫付款。

发生争议可先保存原始版本,再依法协商或主张权利。普通商业悬赏与法院执行悬赏适用背景不同,也不能把拾得遗失物的保管费用一并混算。准确识别公开承诺和实际完成,才能回答没有另签合同是否真的影响本次报酬请求。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