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经依法取得某项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是否可以因此排除其他合法实施者,并把许可转给合作企业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不是专利所有权,也不能被改造成一项可以自由转授权的商业资产。
先确认真正取得的是何种许可
专利权人与企业协商签订的普通实施合同、权利人声明的开放许可,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来源和规则不同。不能因协商时感到被迫,便将商业合同称为法律上的强制许可。
应取得完整决定,核对专利号、实施主体、理由、范围和期限。已经提交申请、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不等于许可已经生效;取得一项许可,也不意味着与该产品有关的其他专利、技术秘密和行政准入都已一并解决。
非独占实施不表示可以替他人发证
第六十一条明确的非独占,意味着受许可人不能仅以自己已获许可,要求排除其他依法有权实施的主体。该单位亦不能自行宣称是唯一合法渠道,或者向原专利权人收取所谓排他补偿。
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是另一项限制。即使合作方与自己同属一个集团、有共同股东,也不能只在内部签转授权书,就当然让另一独立法人取得同一实施资格。实际由谁实施、是否超出决定许可范围,应依法核查,不能以委托加工的名称掩盖全部实施主体已经更换。
范围、期间和使用费均有规则
第六十条要求决定按强制许可理由确定实施范围及时间;理由消除且不再发生,专利行政部门依申请审查后可以决定终止。受许可人不能只看最初获准,就不再留意后续真实法律状态,也不能在停止后继续以旧文件宣传仍获授权。
第六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费或相应国际条约处理规则,需付费的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因此,许可是强制取得,不等于当然无偿,更不等于企业可以自行把所有费用定为零。争议救济也应针对实际决定和裁决依法办理。
合作前先把主体和实施清单对齐
垫江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时,可列决定允许的主体、工艺产品、地区或其他范围、期间、费用及后续状态。拟由关联方、代工方实际操作的,应先核具体法律关系和许可范围,不把一份强制许可当作允许所有合作伙伴使用同项技术的通行证。
需要其他许可或者技术资料的,通过合法渠道另行处理,不能破解、窃取或要求权利人无条件提供决定以外的全部商业秘密。依法取得实施机会,是为了在法定条件内使用专利,不是将原权利人的一切权利转给受许可人自由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