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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要像境内提前解除监管一样补税吗

监管期内要求把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不能只按境内提前解除监管的补税路径处理。第十九条规定,先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相关手续,自实际退运出境或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海关不再对该退运或出口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有同意文件,还要有真实出境

解除节点是货物实际退出,而不是刚与外国供应商签退货协议。应核货物身份、原减免税及监管状态、拟退运或出口安排、审核和实际出境记录;不能让另一件相似设备代替被监管原物出境,却在账上把本物解除。

退运交易是否退款、海外接收方怎样处置,属于另需按合同和相关规则核的事项。本条不保证外国卖方必收货或必须退全部价款,也不免去依法适用的出口手续及其他监管。

与境内继续处置的提前解除不同

第二十条对于尚在监管期而要求提前解除,另有申请、补税及依法补许可证的安排。不能把本来留在境内出售的货物写成退运,援引第十九条不补税;也不能反向把已依法退运出口的设备一律要求按全部剩余年限补税。

大足企业可在退货谈判前列清原物识别、合法出境条件、税关衔接及退款条件,约定资料和费用分担,再取得真实办理结果。文章解释退运路径,不将一般已缴税货物原状退运的退税请求、所有出口优惠和本项减免税货物监管混成一项申请。

依据:[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原文](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1/art_f38f6289ef93419bba5bfa3dea5977b2.html)第19、20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三十项修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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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