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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已获国务院批准但实施措施未明,进口企业能否申请税款担保先放行

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并不在所有情况下都排除申请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第九条第三项针对优惠政策已获国务院批准、主管海关能够确认申请人属于享受范围的情况,设置担保先予放行申请路径。

政策批准和企业适用都要证明

不能只有部门研究、征求意见或招商方说快要出台,就当作国务院已批准;也不能政策确已批准便推定所有进口企业和产品均在范围内。应提供真实政策及本主体、项目和货物对应材料,由主管海关依法确认,不把一份行业协会证明当作其判断结果。

本条还列已受理审核尚未办完等其他情形,应按实际所处状态选对应依据,不能为取得放行而把未提交的申请写成已经受理。该项担保是专门减免税路径,不等于依法禁止担保的货物也可凭钱放行。

先予放行不生成最终免税结论

第十条要求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获准后,第十一条还须凭准予通知和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由申报地海关办理具体担保。商业银行开出一张保函,与各法定手续已经完成不是同一状态。

大足项目企业可交付国务院批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证明、进口计划及真实担保安排,列出尚未明确事项和后续审核承接人。货物提走后仍应跟进最终征免税和担保解除,不因提供担保就向交易方承诺税款已永久免除。

依据:[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原文](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1/art_f38f6289ef93419bba5bfa3dea5977b2.html)第9至11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三十项修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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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