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并非对企业以后全部进口的永久优惠证明。第七条规定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应在有效期内申报;需要延期应在有效期内申请,可延期一次且不超过六个月。届满仍未使用的,效力终止,需要相应货物减免税进口的,应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看的是通知对应的货物和实际使用
应将通知书所列货物、数量及真实进口安排、申报状态和期限连接。原订单取消、新订单更换了货物,不能只因为公司名称相同就照搬原通知。延期也不是由供应商改交期邮件自动完成,必须有真实申请和办理结果。
第六条另规定需变更或撤销已出具通知时,在有效期内提出并附材料,符合规定重新制发或撤销。需要改变通知内容,与延长同一真实安排的期限,应据实际变化识别,不能只申请延期而隐瞒对象已变。
到期重申,不等于追溯覆盖原来已放行
届满后重办应再依当前政策和事实核资格,不保证沿用旧结论;第八条对已经征税放行再补办另有限制。不能用后来一份新通知,自动倒写以前每次进口都在原有效期内。
大足进口人可将通知内容、有效起止、延期次数、实际使用及拟变化整理成状态表,在采购交付前核尚可使用、需变更还是应重申。本文不把未使用通知到期与已进口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混为同一时钟;两者起点和法律作用不同。
依据:[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原文](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1/art_f38f6289ef93419bba5bfa3dea5977b2.html)第6、7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三十项修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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