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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分立后,原来同一笔应收租金能由两家组织分别催收吗

原集体组织分立后,两家新组织都向承租人催同一年度租金,不能只凭各自账上记了应收款,就要求承租人重复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立后的连带债权,并保留分立时与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书面协议的处理空间。

内部分解应收款与对外收款关系要对应

分立应先清产核资、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经成员大会决定、乡镇街道审核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账内把一笔租金分到某一家,是内部资产分配的重要材料,却不能据此忽略法定连带债权及已经有效形成的对外清偿安排。

承租人应核原合同、租期、应付金额、已经付款及真实分立文件。收款主体改变,不等于原合同中尚有争议的维修扣减、押金或履行情况都已被确认;反过来,也不能因为两家之间分配有争议,就一概否认真实到期债务。

本条既规范债权,也规范债务

常见讨论集中在分立后谁还欠款,但本题讨论集体作为收款权人的一侧。本条规定分立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分立时已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不能把只由两家内部签字的分配表,直接写成债务人已参加的清偿协议。

对同笔款项,应保留各方通知、收款授权或协议、到账和出具凭证情况,明确付款所对应的期间和债务。争议尚未解决时,可依法要求有关主体澄清,必要时研究适当履行及争议解决方式;不要为求方便向两家各付一遍,再寄望日后一定能追回。

大足当事人咨询时可交付原租赁关系、分立批准与分解材料、有关债务人参与的书面协议、催款及付款四组记录。本文提供全国法的债权承继分析,不虚构当地收款平台,也不由一次收款行为预判新组织之间最终如何分配。

法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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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