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并不是把原有欠款清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合并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各方成员大会决定,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获批准合并后,还要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通知从批准合并之日起计算
先核真实批准文件、批准日期、原债务主体及债权人名单。内部讨论、签一份合作协议或搬到同一办公场所,不当然等于已经完成法定合并。也不能把十日起点改成新印章刻好或负责人收到催款的日期。
通知应让相应债权人知道合并事实并能行使权利,应保存真实送达、回应与欠款核对资料。不宜只在村里口头说过,就认定所有外地供应商均已收到;具体是否完成通知,仍按实际方式和证据核查。遗漏债权人也不使其债权凭空消失。
债权人可以提出清偿或相应担保
本条明确允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规定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组织承继。债权人不必仅因合并,就无条件接受负责人新拟的长期展期计划。但请求金额、债权真实性以及相应担保方案仍须具体确定,不能凭单方估算把无关费用都列入欠款。
为自身真实债务安排依法适用的担保,与管理人员违法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他人债务担保,并非同一事实。不能只见“担保”二字就忽视第二十三条,也不能借合并之机为无关债务增设保证。已存在的第三方保证责任另按原合同及适用法律分析,不由本条一概保证持续。
大足组织与债权人可分别整理批准日期、通知、原债权依据、拟清偿或担保、承继主体五项材料。全国合并规则适用于真实集体合并,不把普通合作经营或投资设公司当作合并;本文也不把不能清偿与当然可以申请集体破产混为一谈。
法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