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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确认都由本级部门自己做吗

能力评价确认不能仅由机构在自评报告上盖章替代。现行办法第十一条按依法设置机构的层级安排确认主体:总局组织对其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机构进行能力评价确认;市、县依法设置的机构,由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

先看设置主体,不按客户所在地选机关

应取得实际设置文件,查该机构由哪一级依法设置,再对应主持能力评价确认的机关。客户在县里委托,不意味着县级部门可为任何省级机构自行确认;机构名称带省市字样,也不能代替设置依据。办法还要求公布相关确认结果,应核真实公布内容与本机构是否对应。

这条安排针对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他技术机构申请授权,第十二条另规定依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考核授权。不能把设置机构能力确认表与授权证书随意互改名称,也不能以一份本级推荐函推定已经完成上级评价。

确认不把所有项目永久放行

取得结果后仍须持续符合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报告职责及统计信息。具体任务是否在允许的期限、范围和区域,应另核本次文件,不能由评价层级高推导出任何项目均可开展。机构变化也应按实际适用要求处理,不用旧网页截图覆盖新现场。

大足相关单位可形成设置机关、实际确认机关、公布结果、任务范围与现资源五栏核查表;如对层级有疑问,向承担相应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具体资料请求。本文讨论全国确认分工,不虚构某一当地机构已获何项能力,也不把技术确认等同国家对每份商业报告作保证。

法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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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