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支持公益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真实决定;但将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强制摊给集体,是另一问题。重庆条例第八条明确禁止强制集体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也禁止强制捐款、购买保险、提供担保和摊派费用。
自愿与强制应回到实际形成过程
核查不能只看一张盖章的同意书。需要了解要求由谁提出、是否与审批或其他本应享有的待遇不当捆绑、组织是否有真实选择、内部决定如何形成。反过来,也不能仅因项目由政府投资,就把集体所有依法自愿的合作一概认定为强制摊派。
应保留通知、会议、合同、预算、支付和实际沟通,分清是项目合同的合法对价、自愿公益支出,还是要求无条件承担政府项目配套。不同款项的性质不能只凭名称决定;叫共建费、支持款,也仍需审真实义务来源。
有内部决定,也不能当然消除外部强制
集体财产经营和支出须依法履行决策与财务程序。内部通过并不是对任何外部要求的无限授权;若真实存在法律禁止的强制行为,不能仅用成员签字表就断言绝无问题。组织也不应倒造表决,或把尚未明确的财政承诺当成已经落实的收款依据。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严重情形依法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失承担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责。具体机关、行为和责任须依法核定,不能拿条文就公开宣布某人已经犯罪,也不宜自行通过扣留公物来抵销争议费用。
大足集体可以整理要求来源、款项用途、实际决策与支付、所受影响,向有职责机关提出明确纠正请求。涉及已签合同、已付款项的返还或赔偿,应另核请求基础与程序。全国集体财产保护与重庆禁止强制配套规则共同适用,本文不以任何项目名义为违法强制提供例外。
法源:重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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