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调整某项产品收费标准,客服在客户群发了新表,网站及门店宣传资料仍保留旧数字,能否认为已经通知过人便全部完成公示更新?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列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原披露信息更新。只说明某一渠道发过消息,不足以证明原披露已经真实改变。
更新对象不只是一张利率表
国家办法要求通过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开展营销、发布产品或发放贷款时,全面公示公司基本信息、产品详细内容及风险提示。产品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年化利率、收费项目标准、计息及还本付息方式、逾期处理等。
因此,收费改变应能对应原项目、标准及真实适用条件;公司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等改变,也不能只改一个营销海报而让其他原披露长期失效。核查重点是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和实际触达渠道,不是要求将内部全部经营资料公开。
七个工作日更新,不等于可以任意改已有合同
更新公示说明现行产品信息,并不当然赋予公司单方提高既有借款收费的权利。某项新标准能否用于原借款,应核真实合同、有效约定及适用规则,不能凭后来网页变了,就把以前已经付清的费用重新列一遍。
同样,若原网页未及时改,具体借款人实际上何时取得什么说明、签了哪一版合同,也应据事实判断。不能仅以公示问题就预定所有借款无效,或者将所有已付款直接认作应全退;收费是否合法及损失范围还须独立核实。
第十六条要求合同载明全部所收利息费用计算的贷款年化利率,并书面如实完整告知合作机构的相关收费。这与第三十四条面向公众的产品公示相互关联,却不是同一动作;只更新网页,不当然证明已履行该借款合同中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的平台及产品向金融管理机构报备也应另核,报备材料已经提交,并不自动改掉消费者正在看到的旧宣传。反过来,公开更新完成,也不能直接宣称监管报备均已通过。
大足公司可把变更内容、实际生效和适用对象、原披露渠道、逐处更新时间及合同版本对应保存。更新应保持真实可追溯,不删除历史收费来制造从未有过差异的外观。借款人提出争议时,可保存办理当时的完整材料与实际扣费,明确请求核哪项变化及具体金额,而非仅争论客服是否曾在群里说过。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三十三、三十四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926/202503/content_70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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