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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发现催收机构违法,先扣服务费观察整改就够了吗

小贷公司发现委托的催收机构冒用司法机关名义、威胁借款人,拟先扣一部分服务费,让其继续承办并观察整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设置的是立即终止合作、及时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的要求,不能仅用内部考核扣款代替。

选择机构时,就要核违法违规催收记录

条文要求建立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并明确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催收。对机构资质、实际人员及可依法核实的相关记录,应在委托前做好真实审查,不能仅凭营业执照或对方承诺一切后果自负便认为已经尽责。

有疑问的记录应核主体、事项与来源,不把同名、传闻直接当作确定违法;但已经掌握实际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应只因该机构回款率高或承诺换一批人员,就自行忽略条文。核查及保存资料应遵守合法必要边界,不私下买卖无关个人信息。

发现所列行为,处理链不以损失已经判定为前提

第三十七条禁止冒用行政司法机关名义、暴力威胁等催收、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违规公开隐私和向无履行债务义务的其他主体催收等。公司发现其委托机构存在这些行为,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而不是等借款人先获得一份赔偿判决才考虑。

终止与移交各有工作内容。应依法停止相应委托、固定真实材料和线索,处理必要业务交接,不能一边宣布终止,一边换一个关联公司名称继续原行为。也不能为隐瞒责任删除录音、修改催收指令或让借款人补签自愿接受威胁的说明。

这不同于某些其他行业规则中先督促有效纠正、仍未纠正再依合同终止的处理链。不能直接把另一合作关系的整改观察期搬到小贷催收,要求第三十七条必须等一等。

债权真实也不授权违法追收,催收违法同样不自动使原债务归零。公司应依法安排合法的后续通知和履行渠道,借款人可具体保留谁在何时以什么方式作何要求,并分开提出行为核查、信息保护和款项争议。

大足企业的委托文本可明确禁止行为、监督资料、发现问题后的立即停止与线索交接,实际执行还要与约定一致。内部合同怎样分担费用或追偿,不能直接免除贷款公司依法应履行的管理及其他责任。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926/202503/content_70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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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