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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大学生定向投广告,就可以给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吗

小贷公司没有专门购买面向大学生的广告,大学生自行在应用程序申请消费贷款,公司就一定可以照常发放吗?国家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只列出广告招徕限制,还独立规定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没有定向广告,并不当然排除放贷这一项禁止。

三类行为和对象不能缩成一句不做校园广告

条文禁止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禁止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也禁止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这三部分的对象、行为有区别。一个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并不会仅因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自动排除后一项业务限制。

同样,借款人主动搜索产品、有人替其担保或者承诺父母会还款,都不是该条明列的例外。通过代理商、校园社群或者第三方投放开展的定向宣传,也应依真实目标和实际活动判断,不能只看贷款公司自己的公众号有没有发布。

先核真实产品和客户,不能靠改名规避

应依据合法必要资料核借款人身份、实际贷款用途及业务类型。不能只让申请人勾选本人不是大学生,就在已有明显矛盾时完全不作核查;也不能通过过度收集同学通讯录、学校账号密码来代替合法身份核验。

把用于消费的资金在合同中改成创业周转,或者先通过他人申请再交学生使用,不会当然改变真实用途与结构。第三十六条还禁止以诱导、欺骗、胁迫方式发放与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相关安排应如实审查。

另一方面,本条写的是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不能不问资助主体、产品和适用专门制度,就概括成任何学生的一切合法助学支持均属禁止。特定身份或产品如何认定有疑问,应取得实际依据,不由文章自行创造毕业后多少月、学籍类型等全国统一标准。

大足家庭收到借款邀请,可先核真实贷款方、产品用途、宣传对象、身份与合同,避免用还得起替代业务是否合法的判断。发现疑似违规,应保留完整推介与办理过程,通过正规机构及有权渠道核实,不听信中介付费改身份的安排。

已经取得资金的,还款、利息和合同效力应依法结合实际分析。不能从一项经营限制直接承诺本金不用归还,也不能以借款人曾主动点击申请,就认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926/202503/content_70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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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