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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拟报中小企业,制造商、混合供货与声明函怎样核实

先分清声明的是制造商,还是投标供应商

大足商贸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自己员工少、营业额不高,不意味着所供货物都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模较大的经销商,也不因自身规模就一概排除政策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对货物项目看的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制造,而非简单看谁开票、谁投标。

准备声明函前,应先确认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采购标的类别与所划行业。工程承建、服务承接另有判断规则,不能把货物项目的制造商口径套到所有软件服务、施工或者普通商业采购。

品牌、生产者和每项标的逐一对应

第四条所说中小企业制造,是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仅负责销售、包装,或者取得某品牌经销授权,与满足该定义并非同一件事。应按实际产品核生产企业及使用的商号、商标,不用供应商自己的经营规模替制造商作证明。

同一货物项目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又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不能因为其中多数金额来自小企业,就宣称全部享受该办法扶持政策。报价清单增加、替换产品时,也要同步检查制造商,不能最终交付一套与声明不一致的组合。

按采购文件行业和声明格式核数据

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声明函应对应标的、行业、制造商及企业类型等内容,不能直接照抄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就自行换成更有利的行业标准。

附件要求填报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按附件说明处理。还应核与大企业负责人相同、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等排除条件,不能只凭一家企业名称中有小微或网上自测结果填报。向制造商取得真实数据和关系说明,保留来源、确认人与版本,无法核实的事项不能猜数字。

不额外索证,不代表可以不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要求依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方不能任意加设必须先拿某部门小微证明的门槛;供应商内部为保证声明真实而核对厂家资料,则是另一件事,不应借不得额外索证拒绝一切核查。

中标、成交后依法公开的声明函也会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将声明内容不实纳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责任规则,不能把填错都当作无关紧要的格式瑕疵,更不能事后找一家符合条件的工厂倒签证明替代原交易事实。

有争议时向正确的认定和处理路径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中的中小企业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规定协助认定答复期限。不能把采购代理人员的口头判断当作最终行政认定,也不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一份结论宣布竞争对手造假。

若采购文件口径或评审处理影响自身权益,应按适用质疑、投诉程序及时提出具体问题;声明本身则形成标的与制造商清单、行业及数据依据、关联关系核查和确认记录。价格评审优惠还须核现行政策及采购文件,不能沿用原办法中后来已被调整的旧比例。律师可帮助核声明能否如实出具、争议究竟来自文件条件还是企业事实,以及需要补充什么合法材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