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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仍拒不出庭,鉴定意见还能采用吗?

民事案件中,依法需要出庭的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仍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的前提是依法启动了出庭程序并存在拒不出庭的情形,不能把鉴定人没有接当事人私人电话,或者未按单方要求参加面谈,直接当成报告必然失效的理由。

收到报告后,先把异议提出得具体

指出不同意的是鉴定材料、方法、推理、计算还是结论,并说明依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不能只写“结论对我不利,所以不同意”。对报告中的单位、时间或数字错误,可以请求说明;对需要专业解释的问题,应列出希望鉴定人回答的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对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和后续出庭安排设有程序。收到书面答复仍有异议时,应依法提出需要出庭说明的问题,并按法院通知办理相关事项。不能自行宣布报告作废后便停止对基础事实举证。

没有到庭,是否就是“拒不出庭”

核对法院是否已经通知、鉴定人是否收到、是否存在依法处理的正当原因,以及法院是否准许其他相应安排。未收到通知、依法改期,与无理由拒绝履行出庭义务,不宜混为一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通知、回复和处理情况记入相应记录,而不是依据传言判断。

机构接受委托的,应由实际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只有机构工作人员到场递交材料,却无人能够回答鉴定过程和方法问题,是否满足出庭要求,需要由法院依法审查。当庭确有困难的问题,经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后书面答复,并按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

确认拒不出庭以后,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后果;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处理,因拒不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法应予准许。这与仅对结论不满意而任意要求重新鉴定不同,申请中应写清已发生的程序事实。

退费、重新鉴定以及案件事实最终如何认定,是需要分别处理的事项。原报告不能采用,并不等于另一方主张自动全部成立;对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应配合法院安排,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新鉴定也不保证必然得出自己期待的结果。

准备询问提纲,避免把技术问题变成人身争论

大足当事人可以按报告页码列问题:使用了哪一版本资料,哪些关键材料没有采用,为什么选用该方法,某项数值怎样推导,以及前后差异能否解释。必要时依法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帮助说明专业问题,但其意见与法院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不同。

询问应围绕鉴定事项,不采用侮辱、威胁或私下施压方式。保存异议、答复、申请、通知和费用凭证,便于法院审查每个程序节点。本文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不宜直接套用于劳动能力鉴定、行政技术认定或刑事程序中的全部情形。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