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仍保留一种实施方式,是否意味着后来修改的权利要求仍然保护它?赫甲、赫乙与滴某等洗地机案,把授权修改过程与实际驱动结构对应,拒绝只因旧实施例曾出现就扩大现有权利要求。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水泵加入限定后,解释基础已改变
专利涉及兼具扫地功能的擦地装置。申请人在授权审查中为回应创造性意见,将清水容器、污水容器及“传动装置进一步包括水泵”等特征加入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四种实施方式,其中第一种的转轴传动与水泵分别由不同装置驱动,并无修改后所要求的包括关系。
被诉洗地机的水泵与转轴电机也分别独立设置、独立驱动。深圳中院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03民初6457号判决驳回诉请;最高法2024年6月27日以(2023)最高法知民终732号维持。
技术方案出现在说明书,并不当然进入修改后范围
法院综合修改前后文本、修改原因和各实施例,认为加入的限定是最终获得授权的重要依据。第一种实施方式明显区别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据其将实际相对独立的两个驱动结构重新视为满足“进一步包括”。
这里不是把说明书从解释资料中排除,而是要求解释尊重当前权利要求真实限定。也不是凡有两台电机都自动不侵权,具体部件关系、权利要求和修改情况须逐项对应。
应保存的是完整修改链与真实结构
大足企业应诉或尽调可整理授权审查意见、各次权利要求、说明书实施方式和实际产品结构,用图表标明修改加入了什么、哪些旧实施例不再覆盖、被诉特征是否满足现有限定。
本案驳回的是特定专利范围下的侵权请求,不是宣布任何洗地机都可自由生产。原告1000万元诉请也不是已经判得的赔偿;专利法律状态和其他可能权利需另核。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100.html),完整4页PDF,载明修改过程与两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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