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计划书演示了较高红利,投保人后来认为实际利益不符,是否只要说当时理解错了,就能撤销并拿回全部保费?虹口法院公开的李某案,逐项核对合同责任、演示说明、签署及回访,也审查销售人员所称每月一万元是否有证据。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二〇一八年六月,李某为养老投保分红型年金保险,年付保费八千四百一十元,二十年缴费期至二〇三八年六月。计划书列明按月领取养老年金一千元、每年百分之五单利递增等安排,同时展示高中低三档假设红利,明确实际分红不确定,某些年度可能为零。月领年金与非保证红利是不同项目,不能把它们混成一个每月必得收益。
多处说明的具体内容,比签名数量更重要
李某在利益演示下方确认已阅读理解,还签署投保单、提示书并接受电话回访,均确认了解产品特点和保单利益不确定。二〇二四年五月起诉时,李某称销售人员承诺缴满后每月红利一万元,并主张欺诈和重大误解,请求撤销退费。
法院认为,一万元口头承诺缺乏证据;合同和多份材料均清楚写明年金责任及红利不保证,李某亦多次确认。在这些具体记录下,不能仅因产品名字含“分红型”、演示表出现较高档位,就认定经营者已作同额保证。生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不是说任何投保单有签名便足以证明不存在误导。真实介绍若与文件相反、展示掩盖了重要风险或签署过程存在其他问题,应据具体证据审查。原案形成的是合同、演示、提示、回访多项相互印证的记录,不能只摘一个签名给其他交易作结论。
撤销期间与是否存在误解也分别判断
公开裁判理由还说明,相关“不保证”文字属可理解内容,李某签名或收到文本时应当知晓,后来提出撤销已超过相应期间。不能把多年后发现收益低于期待的时间,未经核查便一律作为新的知悉起点。是否有撤销事由、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及适用期间,应根据实际订约和行为时规范核明。
本案合同在二〇一八年订立。今天处理新投保,仍须核当前适当性、提示说明和消费者保护要求;不能把二〇二六年的专门投保声明门槛直接倒写成原案法院认定当年已经履行或违反的依据。也不能用其他分红险实际获利较高,证明本保单必定承诺同等收益。
大足读者准备类似争议,可以把固定或约定年金、非保证分红、领取年龄和缴费期限分栏,附原演示版本、销售对话、签收及回访、知道争议的真实时间。公开资料没有案号及完整裁判日期,未披露李某当时具体年龄,本文不补写。应核的是本保单究竟承诺什么、当时怎样说明及能否提出有效请求,而非单以“养老”“分红”名称预设保本退费。
官方来源:虹口法院养老金融典型案例四,正文第13至15页:https://www.hshfy.sh.cn/css/2025/11/17/2025111711081985662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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