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粉十八元进货卖六百五十元,药店为何未能凭查验材料免除惩罚性赔偿

西安某医药公司向医院患者销售两款营养粉,每盒进价十八元、售价六百五十元,共售出二千四百七十盒。产品标示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检测发现蛋白质等营养成分远低于案涉国家标准及标签标识。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陕西西安;生产者在安徽,未公开具体生产县公开案例研究;供大足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侵权与损害赔偿

检验先回答食品是否符合对应标准

西安某医药公司向医院患者销售两款营养粉,每盒进价十八元、售价六百五十元,共售出二千四百七十盒。产品标示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检测发现蛋白质等营养成分远低于案涉国家标准及标签标识。争议不是单凭价格贵就认定食品不安全。

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公布此案,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公开材料记载,六批产品的工艺和原料一致,出厂报告只有部分维生素项目,没有蛋白质含量等合格证明。不能把别的项目检验合格,直接当作争议营养指标已经合格。

明显不合理低价,需要和真实成本、同类交易比较

销售公司抗辩已经履行查验义务。检察机关调取生产地执法卷宗,询问生产企业负责人,调查原材料价格;同时查到该药店其他蛋白粉最低进货价、网络同类批发价等资料。公司提交的所谓厂家每盒六百五十元定价说明还被查明为伪造。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解释第六条,将无合理原因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货列为明知情形。本案并非只用零售毛利率反推主观认识,而是将异常进货价与同类采购、原料成本、检验缺项及虚假说明结合。经营者确有正常促销等合理原因,应提供对应批次和真实交易证据;不能事后补造一份厂家证明。

两级法院支持的是具体连带责任和公益请求

西安市检察院公告后,无相关机关、组织起诉,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向西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销售公司公开道歉、发布召回警示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四百四十九万六千九百六十八元。西安中院七月八日全部支持,陕西高院于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数额是本案实际判项,不能把总销售盒数乘某个新闻单价,另行宣称法院少算或判了统一倍数。公告、公益主体、共同责任及各类请求要按实际程序理解,判决也不等于每位患者已收到同等个人赔款。

药店核账和消费者反映问题,各有证明重点

药店应将品类、执行标准、生产批次、检验项目和采购价格对应核验,不能只有供货者执照而对关键营养指标空白视而不见。价格明显异常时,记录真实折价原因、核验渠道及后续处理;发现风险及时依法停止流转、配合召回。

消费者则可保留购买凭证、包装、标签、批次及真实宣传。患者营养补充应接受适当医疗指导,不为验证产品效果自行停用正规治疗。这个案件说明,查验不能只看有没有纸,更要回答所持材料究竟证明了哪一个合格事项;食品安全和明知均须落在可核对的证据上。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