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病假诊断证明,不代表单位永远不能核实;单位对证明有疑问,也不能直接认定旷工。李某工伤后的争议,法院审查的是两类材料矛盾、三次书面付费复查及员工拒绝配合这一具体过程。
一、医院建议与鉴定期限出现不同记载
李某2023年2月因工受伤,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主张病假四个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记载停工留薪期至3月29日。汽配公司为查实,三次书面要求返岗接受复查、按诊断结果安排工作,并承诺承担费用。李某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并持续缺勤十日,单位按旷工解除。
广州中院驳回违法解除赔偿请求。本文依据广东高院2026年5月29日官方案例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未披露案号和具体判决日;也未披露其他待遇请求的最终逐项结果,不写成全部请求均败诉。
二、两份材料功能不同,矛盾要查而非互相覆盖
停工留薪期鉴定与后续疾病、休息需要不是完全同一问题。期限届满不当然说明任何病假均虚假;医院建议仍需结合诊疗及与工伤恢复情况核实,不能随意替代法定鉴定程序。
本案单位没有直接撕毁证明,而是提出具体疑点、邀请复查后再安排。这种做法是否善意合理,应看复查目的、方式和身体条件。不能从本案推导单位可要求员工在任何时间地点接受任意检查,或自行宣布鉴定一律优先于所有医疗资料。
三、付费复查与三次通知怎样影响管理评价
法院认为单位主动承担费用,尽到善意管理义务;员工拒绝没有正当理由,又持续缺勤,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费用承担只是事实之一,并非公司只要出钱就能取得无限核查权。
通知应明确需澄清的问题、复查时间地点、费用和不便时沟通方式,并保留到达记录。员工如因伤情确不能出行,可及时提交客观说明,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单纯不回应或不说明原因,可能使原有病假争议进一步变成配合义务争议。
四、解除仍要核真实理由和制度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则要求相应事实和条件。单位应保存当时解除通知、适用制度、告知及相关手续,不能在诉讼中改换另一项未作为依据的事由补成合法解除。
劳动者可把每次诊断、鉴定、复查通知、答复和缺勤日期排列,核哪些期间已有合法休假,哪些仍待说明。不能因为本案十日缺勤支持解除,就把十日写成所有企业全国统一旷工解除线;各案还须审相应制度与具体严重程度。
五、先解决健康事实,再判断工资和返岗
大足企业与工伤职工参照时,可分别列停工留薪待遇、后续休假、复查配合和返岗安排,不将任何一个结论自动扩成其他问题的答案。身体确需休养的权益应保障,合理管理也需提供真实可行的配合。
本案不同于医院查无记录的假病假证明案,没有把诊断伪造作为前提。可借鉴的是出现具体医学与鉴定差异后,双方如何善意核验,以及员工对合理措施的拒绝是否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