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发布的市政道路分包纠纷中,名义承包人要求从工程款扣除高额让利,实际却未参与施工管理。法院指出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管理费,推动承包人不再扣除,施工方让步部分逾期利息后调解结案。本案不是所有工程报价下浮一律无效,更不是法院已经判住建局承担连带欠款。
一、先看2018年EPC和2025年起诉事实
2018年8月,某住建局与某股份公司就市政道路签EPC合同,采用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模式。股份公司后将项目分包给集团公司,后者完成相应工程。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审定金额近8亿元。
2025年8月集团公司起诉股份公司请求工程款、利息等,同时请求住建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该连带表述是原告诉请,公开结果没有写法院作出支持该请求的判决,不能把请求与裁判混成一段。
二、核心是违法分包收益的真实性质
公开材料指出分包违法,高额让利实质为由此产生的管理费,且股份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依法不应从应付工程款扣除。金额名称不是决定因素,不能只因双方曾在文件写了自愿让利就跳过合同效力和真实履行。
但正常合法交易的价格协商、实际服务与合理结算,需按各自事实另审。本案明确的违法分包和未参与管理不能删掉后直接推广,也不能从公司曾安排一名联系人就反过来保证任意高比例费用都合法。需要说明收取对价究竟对应什么真实工作和法律关系。
三、调解同时回应逾期利息与付款周期
争点还包括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法院依法释明并通过府院联动,围绕财政拨款周期、分期付款计划组织磋商,最终承包人同意给付工程折价款不再扣除让利,施工方放弃部分逾期利息。
官方未给具体折价款、让利数额、利率或最终支付日,本文不补造。这里既有实体责任判断基础,也有当事人协商让步;不能写成施工方依法完全没有利息,或者财政拨款未到就当然可以无限延期。
四、当下引用还应守住适用时点
该案2025年起诉,具体审理和调解日期未披露。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对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不能仅因案例在2026年7月发布,便声称原案适用了新解释。
现行新解释第六条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相对方补偿请求以及无合同关系发包人请求有规定。今天办理类似案件,应核受理日期、合同层次与请求基础,不从本案原告曾提出住建局连带请求,就推出同类当事人现在当然能够跨层追款。
五、核算时把费用性质和协商让步分列
大足施工企业可准备合同链、实际施工管理、审计范围、每项扣费依据、已付余额和利息期间,分别标出依法争议与愿意协商的部分。未参与管理的违法收益,不能只改名咨询服务便据原比例扣除;真实已代付工程支出也不应重复索回。
本案为河南官方公开案例,审理法院、具体市县和案号均未披露,非本所承办。可借鉴的是用真实履行识别让利性质,再把不扣费、利息调整和付款衔接写成可执行协议,而不是用一份调解结果替所有工程预设统一价格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