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发布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项目合同价格8.16亿元,停工后施工方起诉索款并申请造价鉴定。法院暂缓启动鉴定,通过和解先支付部分款项保障复工,施工方放弃鉴定申请并撤诉。这个结果是经协商形成的解纷安排,不能写成法院判决全额支付2.8亿元。
一、欠付进度款使安置工程停工
公开案情记载,2021年1月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及第三人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置业公司按进度分批付款。施工后因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停工;停工期间施工方多次主张付款、复工,未获回复。
2024年6月施工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2.8亿元及停工窝工损失1164万元、利息等。这些是诉讼请求,不等于最终确认金额。官方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和项目市县,实际地区只能如实记为河南省、具体地点未披露,不标成大足本地项目。
二、鉴定申请背后需要先识别真正争点
施工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按相应收费标准估算,涉3亿多元工程纠纷的鉴定费用可达260余万元。又因项目是拆迁安置工程,较长鉴定周期会影响居民安置,法院因此暂缓启动,尝试调解。
260余万元是本案估算信息,不是今天任何同额案件的固定报价。是否鉴定,应先看合同、结算资料和举证质证能否查明事实,以及哪些问题确须专门知识判断;不能仅因一方不愿付款就把所有资料全部交鉴定机构,也不能因费用高便一概禁止必要鉴定。
三、和解内容围绕复工而非抽象息诉
公开结果是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障复工,施工方放弃鉴定并撤回起诉。材料没有披露具体先付金额、所有余额和损失最终如何约定,本文不补造分期表或声称施工方放弃全部欠款。
谈判中付款、复工、撤诉和权利保留应分别写明,确认履行条件及未履行后果。撤回一次起诉不应被任意理解为全部实体债权已经无偿免除;但当事人确实作出的有效让步也不能隐瞒。和解协议的真实内容决定后续审查重点。
四、暂缓鉴定不意味着质量和价款无需证明
对双方无争议的金额、已完范围、质量和复工条件,可以先分项核实;争议内容保留相应证据,不为促成付款而倒签验收或把未完成工作记作已完。安全条件不足时,所谓复工承诺也不能排除法定要求。
如果调解不能解决,仍需依法处理举证、鉴定和实体请求。官方强调防止以鉴代审,不等于当事人没有依法申请必要鉴定的权利。还应准确区分项目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责任,不因安置房性质就推定任何政府机关必须对欠款连带。
五、类似项目可先形成三项可履行方案
一是无争议应付、争议余额与证据缺口;二是复工所需资金、合法条件和实际进度;三是和解各步骤与原诉讼请求的关系。大足项目当事人可借鉴这种具体准备方式,但本文案例非本所承办,也不保证调解可复制。它的独立价值在于将鉴定成本、民生进度和付款安排纳入可执行协商,而不是把撤诉数量当成工程债务已经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