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明实际卖出,不等于许诺销售不负赔偿责任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4号。案件实际由山东青岛中院一审,案号(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最高法于2021年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二审判决,维持停止侵害及三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包含合理开支)。不能把2026发布年当成判决年,也不是大足本地或本所案件。
先确认法定许诺销售行为和技术范围
被诉企业在网络店铺及网站展示相关产品,法院查明其具备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认定为销售目的的许诺销售。权利人没有证明实际制造、销售,法院仍审查这项独立的侵权行为。关键不是网上出现过一个类似名词,而是行为性质、具体产品及其与有效专利范围的对应。
企业宣传自己有研发项目,与针对能够识别的产品对外销售展示,不能不问事实就完全等同。专利类型和有效状态也应核实,不能把申请中的任何技术概念当作已授权专利起诉,更不能忽略保护范围的技术比对。
许诺销售可能影响许可和交易机会
公开裁判说明,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可能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价格影响或交易机会延迟等,不以最终实际卖出为唯一前提。因此,侵权方仅说没有订单、没有收入,不足以当然免除损害赔偿。
这也不表示权利人可以随意主张全部预期营业额。损失、获利、许可费等难以确定时,法律允许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前提下综合因素确定。本案三万元是具体证据条件下的裁量结果,不能作为所有平台展示的固定赔付单价。
历史条文与现行编号要核对
本案适用2008年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指导案例同时列出2020年修正后的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对应。研究今日案件,应确认行为时点和实际适用版本,不能只因原判金额相对较小,就倒推今天法定赔偿的统一范围。
维权合理开支与经济赔偿也应根据适用规则和裁判明细处理,不能在已明确包含的金额之外,又未经依据重复计算同一费用。证据应有真实取得方式和对应关系,不把一张打不开原链接的截图当成完整侵权证明。
宣传审核和维权都应围绕具体材料
产品尚未生产或成交之前,企业仍应核宣传中展示的方案、图片和权限,收到异议及时保存并依法核实。权利人可整理有效权利文件、完整网页及时间、产品技术对应与损害线索,再决定适当请求。撤下宣传与既往行为责任分别审查,不能仅用现在没卖来概括全部争议。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04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