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只提到一名同行者,不能不经调查就排除现场其他人的嫌疑;但成年人曾在现场,也不是定罪证据的全部。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公开的孔某翔案,通过行为、两次笔录和生物检材等材料,查清最初遗漏的事实。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展示侵害实施细节。
一名同行者未达相关责任年龄,不终结对其他人的调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一岁的李某某在宾馆遭侵害。最初她只指控十三岁的高某某,公安机关仅调查高,随后以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被害人父亲三月十一日申请检察立案监督。
检方注意到李当时深度醉酒,可能并未感知全部经过;成年孔某翔亦长期在场。办案机关核入住信息、监控及父母陈述,结合孔在事前安排和现场停留中的异常表现,形成进一步调查的具体线索,而非从被害人没有指认反推孔必定未参与。
前次相互矛盾、次日高度一致,需要查形成过程
办案机关对照孔、高当晚及次日的笔录,发现第一次对关键先后和经过的描述矛盾,第二次却高度一致。结合其他材料判断存在串供迹象,并发现现场关键证据未被及时固定、对在场成年人调查遗漏。
一致并不总是独立印证,变化也不能单独证明某人说谎。应把每次陈述的形成条件、接触可能与客观记录放回同一时间线,说明疑点指向什么事实,不能要求当事人为消除矛盾统一说法。
监督后取得的比对结果,与最终供述共同核实
三月十八日,检方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依法提取孔的检材比对。后从被害人擦拭物中检出孔的DNA分型,孔、高又供述共谋、侵害及串供事实。三月二十一日,公安以涉嫌强奸对孔立案。这里是多类证据及后续调查的结果,不是声明仅凭一种检出结果就完成全部构成证明。
进一步侦查还发现孔侵害另一名幼女的事实。七月十八日,检方以强奸、猥亵儿童提起公诉;十二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孔十六年。该刑期包括公开所述其他犯罪事实,不能全归于最初一次事件;法院全称、案号未披露,不补造。
高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依准确年龄、行为及刑法第十七条判断,不能从高的处理推出所有十三岁行为均不追责。类似材料应及时依法提交、保护儿童隐私,避免反复暗示询问;监督启动、证据补充与最终有罪判决各有不同证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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