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就必然与徇私枉法罪无关吗?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七月的庭审报道,公开了公诉方对矿产鉴定中介与司法工作人员共谋的论证。本文研究该公开庭审,非本所承办;报道没有披露判决,不能将检方意见写成法院已经采纳的定罪结论。
四名被告与三个罪名,不能自行逐人分配
何某某、陈某等四人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案,在衡阳市珠晖区法院开庭。来源介绍案件涉及司法工作人员与矿产鉴定中介,但没有公布四人的完整起诉事实、逐人全部罪名和最后刑期。
其中,作为中介的陈某与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陈某某是报道中的不同人员,不能因为名字相近就将两人合并,或将机关人员的身份直接安在中介身上。多人、多笔事实也不表示每个人都参与全部行为。
控辩争议落在共谋与具体帮助,不只看工作证件
针对陈某辩护人提出的身份问题,公诉人主张,陈作为中介与何某某、陈某某、周某勾结,出具严重失实的测绘报告、专家意见,帮助相关单位和人员减轻罪责,因此应认定徇私枉法共犯。
这是公开的指控及答辩内容,不等于本文已独立验证报告失实程度,更不能由某份专业意见后来被否定,倒推出出具者当然有共同故意。真实共谋、所知事项、具体参与和报告作用,均须依法举证、质证。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故意犯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则规定相应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非身份人员能否承担共犯责任,不能只用本人没有某种身份作答,也不能只凭与办案人员认识便推定共犯。
庭审准备与证据展示,不是裁判结果
报道记公诉团队梳理证据、围绕共谋及专业报告等提出讯问,结合不同事实和证明方向举证;控辩还就主从、自首及情节等问题争论。出庭评议对公诉表现的肯定,是业务评议,不是有罪判决或法定量刑意见的替代。
刑诉法第十二条明确,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现有来源没有判决日、案号和各人收款、挪款的完整数额,本文保留未知,不将报道中的提问当作已经查明的金额或鉴定标准。
研究价值在于把身份、共同故意、专业意见与具体枉法行为分开核查。辩护或依法反映线索,应针对原报告、形成依据、职责与沟通等真实材料提出意见,不购买所谓鉴定结论或改造历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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