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在婚姻制度上被否定评价,不等于共同生活者遭受的暴力就不受刑法保护。刘某坤案中,已有配偶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支持重婚责任;对共同生活的母女持续侵害,则另受虐待罪评价。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两组事实不能被一个关系标签覆盖
刘某坤二〇一一年已登记结婚,在该婚姻存续期间又隐瞒已婚身份,于二〇一九年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的未成年女儿岳某某随其共同居住,并与刘以父女相称;刘与郭后来又生育一子。
二〇二一年一月至七月间,刘多次殴打、辱骂、恐吓母女,造成身体损伤并使女童出现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公开材料关注的是持续反复的身体与精神侵害,不能把普通争执直接套成本案,也没有必要公开或重复伤害儿童的具体方式。
家庭成员保护并不以行为人婚姻合法作为唯一前提
生效裁判认定,刘长期摧残、折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其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官方明确,虽然这种同居关系受到法律否定评价,却不影响本案母女与刘形成事实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
这不是所有恋爱、短暂借住或普通室友关系都自动成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仍须查真实稳定共同生活、身份和照料关系,不能为了选用某个罪名补造共同生活事实;重婚责任也不能仅凭有一段婚外交往便省略相应构成审查。
分罪刑与执行刑保留公开原样
法院以虐待罪判刘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四个月。两个分罪刑与最后执行刑是不同层次,不能机械相加后改成二年六个月,也不能只报总刑而遗漏同时认定的两种犯罪。原案号、审理法院及裁判日期未披露,本文不推补。
本案没有披露全部赔偿、后续抚养关系或监护资格处理,不能从两罪并罚直接补写这些民事结果。对现实家庭,应把持续侵害、单次具体伤害、共同生活和婚姻登记资料分列,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不同问题。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应及时联系公安、医疗及能够提供实际保护的机构,依法保存原始诊疗和照护记录。不得为了维系家庭要求孩子撤回真实陈述,也不让孩子反复回忆细节制作网络传播材料。
来源:最高法与全国妇联二〇二四年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四;刑法第二百五十八、二百六十及六十九条。本文依据完整公开选介,未取得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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