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三次盗窃电动车后,检察机关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最高检公开案例记载了对盗窃事实、认罪及被害谅解的审查,也记录家庭突变与成长环境的调查。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生活困难改写成普遍免责条件。
二〇二三年十月至次年七月,首次作案时十六岁的韩某某盗窃三辆电动车,鉴定价值共三千零八十五元,销赃获利一千六百五十元。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焦作某县检察院经不公开听证作出相对不起诉,并跟踪帮教。原文未披露具体县、法院或案号,不能补写法院宣判无罪。
两个金额和两种不起诉不能混用
财物价值与销赃获利不同,不能因为实际只赚一千六百五十元,就把财物价值直接改为该数。公开材料的处理结论也不支持在本案外承诺,金额相同、次数相同就必然不起诉。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刑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设相对不起诉路径;附条件不起诉则另有适用条件、考验及期满处理。收到什么文书,应依真实名称判断,不把韩案的决定编成先考察六个月的手续。
社会调查说明犯罪成因,不代替盗窃事实
官方记录父亲患病、家庭收入急减、不良示范、辍学与技能不足等多重因素。其意义是帮助个别处理和解决再犯风险,不是说贫困家庭可以合法盗窃,也不是一份困难证明能推翻真实犯罪证据。
此后家庭指导、生活支持、教育及就业培训分别落实。案例中的具体支持来自相应地区与真实条件,不能据此承诺所有家庭自动获得某项补贴、岗位或者固定结案时间。
家属可将财物及次数证据、个人认识和到案、赔偿谅解与现实照护困难分列提供,保留完整原始记录。既不为了争取帮扶夸大困境,也不因已获决定便忽略后续真实教育责任。个案从宽与可执行的支持安排相互联系,却都不能成为购买处理结果的承诺。
来源:最高检上述典型案例二;刑法第十七、二百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二百八十二至二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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