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公开,不等于旁听者可以自行录播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家属能够旁听或在官方平台观看,不代表可以在席位上自行录音、拍视频并直播。《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对录音、录像、拍照和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传播庭审活动作了纪律要求;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也应在指定时间和区域,不影响庭审。
公开审理保障法定的透明与参与,并不是把法庭变成任何人均可自行布设设备的场所。手机没有发出声音,也不当然排除拍摄行为的纪律问题;希望记下情况,应采用法律和法庭允许的方式。
法院官方录播与个人私自传播的权限不同
法庭规则第十条要求法院对庭审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第十一条对依法公开庭审通过公共媒体直播录播有相应安排。法院依法采集和发布,与某个人擅自录制、剪辑并传播,不是相同主体在履行相同职权。
已经看到官方直播,也不能未经分析地将全部画面下载后作商业宣传或选择性剪辑指责有关人员。还要核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要求。公开一次不等于相关信息从此失去所有法律保护。
对庭审记录有异议,应走核对和提出意见的程序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漏记重要意见,可依法提出具体更正、补充请求,说明对应环节与内容。不能因为担心书记员没记全,就先私自设置录音设备,再认为取证目的必然免除纪律。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查阅和依法使用,也应按相应程序办理。
家属不是任意代替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的主体。旁听中发现线索,可以依法及时向辩护人说明,不能在庭内喊话、提示证人或通过拍摄威胁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护权益需要真实、适当的程序,不靠影响法庭秩序实现。
违反纪律的处理与实体案件结果仍应区分
法庭可以依法警告、训诫、责令退出等,对违规设备、存储及相关内容也有相应处理规定;严重违法的,另依法处理。不能将每一次误开手机都不问情节地宣称构成犯罪,也不能认为只要删掉视频就当然不再承担任何后果。
参加庭审前,了解入庭和设备要求,按指引妥善存放设备。确有媒体或其他依法需要的拍摄申请,事先通过正式渠道提出,不能靠当事人一句同意代替法庭许可。把案件公开、官方记录与个人行为边界分清,更有助于有序了解真实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