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突然出现此前未曾了解的证人,证言又涉及关键事实,辩护人可能需要时间核实。提出准备请求并非必然拖延诉讼,但也不是任何新材料都可以要求无限期延后。应当说明资料新在哪里、与定罪量刑有什么关系,以及具体需要完成哪些必要核查。
先确认是新证人还是新的证言内容
证人本人曾在卷内出现,但当庭提出未披露的重要事实,与原来已经掌握的证言重复作证,准备需要不同。应记录新增部分、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说明,以及辩护人何时首次能够接触。不能只以姓名第一次听到,便断言依法必然不能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涉及申请通知新证人等事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三十四条则对律师因出庭履职遇到相应情况申请休庭作了安排,包括需要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等情形。应说明新增证言为何构成需要准备的新证据,而不能只把该条当作每次听到新细节都必须停审的依据。对具体程序安排和是否需要休庭、延期等,由法院依法审查,辩方应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请求,不能保证提出就一定获准。
把准备事项列成有针对性的清单
可以说明需要阅看证人原陈述、核对其亲历范围、与客观记录比较,或者依法会见被告人听取对新事实的意见。需要多长合理时间,应尽量与具体工作对应,而不是只说“完全来不及”。对已知且可以即时询问的部分,也可先依法进行适当质证。
询问应围绕事实、来源和矛盾,不威胁证人、不私下要求其配合。家属不宜趁休庭自行联系统一口径。证人保护或不公开审理等要求存在时,应依法处理,不能将当庭面对面接触认作所有案件必须采取的唯一方式。
准备请求和证据异议分别表达
辩护人可以一方面请求必要时间,一方面明确对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或证明力的具体意见。即使准备请求未获准,也不等于必须无保留接受证言;相反,获准休庭也不说明证人所述事实已被确认或否定。程序保障与证据评价应分别记录。
对法院处理结果及理由,应依法在庭审记录中体现,发现遗漏可按程序提出。之后获得的新材料,应及时提交并说明与原请求的联系,不重复发送没有新增内容的空泛申请。若进入后续审级,需要准确反映权利行使及实际影响,而不是只截取某次未同意的结果。
大足家属协助核实客观线索
家属可以向律师提供能够验证日期、地点、交易或人员关系的原始资料,并说明取得方式。未亲历的事实应标明来源,不把网上传言制作成证明。涉及隐私和案件资料,应限于合法必要用途,不在社交平台公开攻击证人。
辩护工作最终应让审理者理解:新增内容是否重要、为什么现有准备不足、希望怎样核查以及已经能够提出哪些意见。这样才能兼顾审理效率与真实有效的质证,而不是把遇到新证人一概说成立即排除,或为了进度不再提出任何事实问题。
新证人如果只能证明已经没有争议的次要事项,准备请求也应如实说明,不夸大为全案无法继续。证言确与其他材料直接矛盾的,则宜逐项列出页码、时间和待核事实,让法院能够具体判断采取何种审理安排更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