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作完最后陈述,法庭便立即结束相应环节,是否还需要询问在场法定代理人?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本人陈述和代理人补充,是先后衔接的两项安排。
应当询问,不等于强迫必须说话
条文要求法庭给出是否补充的机会,并未要求代理人必须承认指控或者说出某套固定内容。确无补充可以如实表示;需要补充的,应围绕真实情况表达,不让家庭意见替代孩子本人已经作出的陈述。
法定代理人身份应依法核清。旁听的普通亲属、教师或者其他支持人员,不因为关心孩子就当然取得本条同样地位。涉及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及替代参与的,应依相应程序处理,不能只凭谁坐在旁边来决定全部权利。
父母发言不能把本人最后陈述挤掉
这项补充发生在本人最后陈述之后,不是安排父母替孩子完成最后陈述。孩子与家庭的态度不同,需要记录真实表达;不得以费用、亲情或者其他压力迫使其照读一份自己不认可的稿件,也不能将不愿补充直接解释为放弃全部辩护。
如补充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的实质争议,其后是否需要调查、辩论等,应由法庭依法处理,不能把本条理解为无须核实即可在最后增加定罪材料。法庭教育、量刑意见和最后陈述,也各有所在阶段与作用。
核对记录时看主体、顺序和实际机会
可以对照庭审记录,确认本人是否完成最后陈述、法院是否询问代理人以及补充内容是否准确记录。没有亲历或尚未取得记录的,明确请求核查,不凭旁听者一句可能漏了便宣称判决当然无效。
发现遗漏,应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提出具体程序意见,说明哪一机会未被保障及实际影响。保留真实记录,既不代写已经发生的发言,也不组织他人统一回忆,才能使争议落实到可查的程序事实,而非只比较谁在庭上说得更久。
依据: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未成年人审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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