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已经宣判,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希望取得裁判文书,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给出了专门入口:向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它不是仅凭外国官员身份即可到任何机关调取全卷的依据。
这项请求以宣判后的裁判文书为对象
应先核所涉法院、案件和裁判已经宣告的真实状态,说明希望取得哪一份判决或裁定。新闻中已经讨论案件、开庭已经结束,与确已宣判不是同一事实;更不能把正在形成的合议记录、全部证据或内部审批材料一并叫作裁判文书。
该条的申请主体是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境外商业顾问、媒体或普通亲属不能仅以希望向领馆转交为由,自动取得相同身份。实际国籍和机关身份有疑问的,应依法核实,不以一张外文名片代替。
向所在地高院提出,不等于高院重审本案
所在地指实际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不由申请人暂住地址或企业注册地决定。可以提供案件识别资料、受理法院、宣判信息、拟取得文书名称及联系事项,依法提交并保存收件和补充说明记录。
高级法院作为这项请求的入口,不意味着它因此自动启动上诉、再审或引渡审查。条文使用可以提供,也不能未经具体核查便写成机关必须当日交出全部所要材料。若请求范围不明,应先对应具体裁判,不以扩大清单代替说明必要事项。
提供与法定送达、裁判效力分别判断
向使领馆提供文书,不是将该馆视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当然代收人。本人是否依法收到文书、期间从何时起算,仍应按本案适用的送达和救济规则判断,不能仅据领馆收到一份复制件就预定全部程序效果。
相反,本人依法收到裁判,也不自动证明领馆已经通过本条取得文书。律师可将本人送达、依法需要的外事通报、领馆请求和实际提供四类记录分列,避免用一封转发邮件包办不同事项。
遇到迟迟无反馈,应先明确是否已到有权入口、文件是否能识别、案件状态及请求范围,再提出具体询问。文书使用还须遵守保密和个人信息规则,不通过买卖案卷、冒领身份或公开受保护材料推进申请。本文不承诺提供文书会改变既有裁判。
依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至四百八十一、四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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