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内幕交易的成交额只到情节严重,获利或避免损失却到情节特别严重,不能把二者平均成一个折中档次。二〇二六年修正后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指标分别构成不同严重程度时,按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每项数值先独立成立
成交额不是净利润,期货占用保证金也不是合约名义价值。获利或避损需有相关交易范围和计算依据,不能拿卖出总收入直接替代。应说明期间、账户、来源和方法,再对应现行第四、五条条件。
这不是把不同数字相加。成交与获利不能拼成一个解释没有规定的新指标;币种、重复流转、无关交易,也不能在汇总中被掩盖。
评价冲突有法定方向
各项事实和标准确实成立后,解释要求按处罚较重的数额处理,不能用另一项较低抵销高项。反过来,一个未经证明的高数字,也不能抬高全案;部分数值无法可靠计算,应如实说明,不补出空缺。
条款解决同案指标选择,不代替内幕信息、人员、敏感期和交易联系的证明。普通大额交易不因成交数字便自动构罪,其他条件不足时,也不能由数额选择规则倒补。
对计算争议作具体回应
可分别列成交、保证金、收益或避损明细,附各自适用条款。主张重复计入、期间错误、账户无关时,指明原记录,不只要求一律取最低数字。相同经济结果不能换名称反复使用。
原始资料和底稿应完整保留,后来专业说明标明形成时间。规则不提供规模安全线,也不预定刑期;其作用是把已经依法证明的量化结果正确衔接,避免任意平均、混加或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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