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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绝对不能成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责任人吗

负责管理救济物资的人不是在编工作人员,能否仅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排除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针对的是挪用法定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主体不能只按编制表判断,也不能把经管款物的每个人都一概认作刑事责任人员。

特定职务身份与实际经管责任不同

该罪不同于以国家工作人员等法定身份为基础的挪用公款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本罪的公开解读明确,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其他人员。因此,志愿组织、基层组织等管理中出现具体线索时,既不能因人没有编制便停止核查,也不能因他参与公益工作就直接赋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应查谁依法或实际掌管、经手、支配所涉款物,谁决定改变安排,谁明知有关用途并实际实施。印章登记、账户授权、领取和发放手续可以相互印证。只有保管钥匙、登记账目或临时搬运的事实,不当然证明其决定或者参与了被指控的挪用。

直接责任仍要落到具体行为

形式上的负责人可能是调查线索,却不是替代实际行为的结论。有人真实组织、决定或者执行,不能单凭未在最高职位上就排除;对确实没有相关认识、权限或参与事实的人,也不能让单位内部一份承担责任的承诺书代替刑事证明。

主体查明后,还须核所涉款物是否属于第二百七十三条的对象,是否发生挪用、情节是否严重,以及是否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确认直接管理关系,不等于这些实体条件已经全部成立。一般保管差错也不能不辨主观与行为,直接改写为犯罪。

可将管理依据、权限、指令、执行与结果按人员分列,明确亲历事实及待查事项。保存真实原始材料,不以补签统一责任协议转移责任。对于不同人员,法律分析应说明本罪主体条件为什么成立或缺失,而不是用是否有编制、是否被称作负责人作唯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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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