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欠薪案件中,行为人说账户后来已经没钱,就必然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用“或者”连接。审查不能先不问属于哪种行为,就一律追加必须证明当时现金充足的前提。
两种行为路径分别查证
如果指控的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需要用真实资产、资金支配及支付情况说明能力,不能因老板曾经富有就推定一直能够付款。对逃避支付路径,则应核实具体逃避行为与目的;不能因为逃避后资金已不在账户,就把该结果反过来作为当然免责理由。
2013年解释第二条对逃避支付列有财产处置、逃匿、隐毁或篡改相关材料等情形,均须结合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判断。正常经营亏损、真实破产和客观无法及时支付,不能只因留下欠款就被改写为虚假倒闭或恶意转财。
资金困难仍要如实还原
应将工资到期、资金收到、资产及支付安排、被质疑行为发生的时间对应起来,提交完整账目与真实交易根据。不能只截取某一天余额为零,也不能见一笔正常经营支出就自动认定逃薪。实际由谁决定、谁掌握账户和谁实施行为,需要分别说明。
行为方式查明后,还要核劳动报酬及数额、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及逾期仍不支付等。仅证明有人转账,尚不能省略这些条件;没有充分现金证据,也不意味着可以跳过对逃避路径的调查。
员工反映线索可写明亲历的欠付、通知与财产异常,不必自行给每个转账下犯罪结论。企业提出困难抗辩,应以同期资料解释真实原因,而不是事后补造债务或要求员工删除工资记录。分析成果应是一份两条路径分别支持或欠缺哪些证据的对照,而不是一句有钱或没钱包办全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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