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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生物痕迹该鉴定却没鉴定,法院应怎样处理留下的事实疑问

案发现场有可能关联犯罪的血迹、指纹等痕迹,应当鉴定却没有鉴定,法院能否直接略过这项疑问作出有罪判断?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对缺少必要采集、鉴定或意见移送,且导致事实存疑的情况,规定了补充取证的处理要求。

先说明缺失的是哪一个环节

该条涉及应提取却未提取,应鉴定却未鉴定,或者应移送鉴定意见却未移送。样本是否实际存在、与何项事实可能关联、具有什么检验条件,应依真实材料确定。不能看到现场照片有一点颜色,就自行确认属于某人的血迹。

已经形成鉴定而未入卷,与从未送检不同;样本已依法检验消耗,与毫无采样记录也不同。申请应把缺口指明,避免将三个环节压成一句鉴定没做,从而要求机关重复已经依法完成的活动。

导致事实存疑时应补充核查

解释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它既不允许用没有检测结果直接当作已经匹配,也不意味着只要提出一个检验愿望就必须判无罪。剩余证据、真实疑问和补充结果都应接受审查。

例如争议在某人是否实际到场,痕迹关联、提取条件及其他客观资料应结合判断;即便检出某人特征,何时、怎样留下也仍需分析。专业比对结论不替代全部犯罪要件,未检出亦不当然等于从未到场。

合法申请应写明调查目的

可列现场记录、样本名称、已有照片和笔录位置,说明缺失怎样影响身份、行为或者因果判断,提出具体补充请求。样本不在本人控制范围时,提供保管和形成线索即可,不应自行进现场取样或私下移动封存物。

真实原因导致客观上不能补做的,应如实审查其后果,而不是倒填一份实验结果补齐形式。刑事判断必须立足依法查明的证据;把必要专业缺口说清,比许诺只要没做DNA就一定无罪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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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