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作为刑事书证提交的复印件,部分数字有涂改,而制作人写了与原件相符,是否就能直接用于定案?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把原件、复制件真实性确认和更改疑问分别规定。核对声明不能替代对明显改动的合理解释。
原件原则与困难例外同时存在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提出副本的一方应说明原件状况和取得困难,不能仅因复印方便就把任何不完整扫描件都视为同等材料,也不能反过来把所有复制件一概排除。
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解决的是可靠确认的路径,不表示在任何一页印上核对字样就自动完成查证。
改动疑点必须落到具体内容
该条明确,对书证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核是哪一数字、日期或签署内容发生变化,由谁、何时、依据什么处理,改动是否在原件已经存在。
扫描阴影、合法更正与改变关键金额并不相同。不能把机器痕迹直接指控为伪造,也不能将不利变化一概归于设备。不同版本、形成时间及保管线索应一并核查,不用较新的副本反向覆盖此前版本。
质证需要一张能够定位的差异表
列出书证名称、卷页、原件位置、各版本差异和影响的待证事实,依法申请查看原件、核实制作过程或处理专业问题。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接触、更改案涉原物;自己持有的材料也应保留完整来源。
书证能否使用与它能够证明多少事实,仍是两层判断。即使文字真实,也不自动证明合同已履行、金额均为犯罪所得。反之,一处不能合理解释的关键改动,应依法提出明确证据请求,不能被一句盖章复印件当然可信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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