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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记名票证尚未兑现,是否一定按票面全额计算盗窃数额

一张记名有价票证被盗,票面金额很大,却尚未兑现,能否直接按票面全额认定盗窃数额?2013年盗窃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要求区分已经兑现和未兑现状态。票证身份、兑现及失主能否避免损失,决定需要查明什么,不能只拍票面便结束计算。

已经兑现,核实际兑现部分

对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兑现部分财物价值计算。票面写多少与实际兑出多少可能不同,应核真实办理记录和去向,不能把同一金额在票面、账户和现金交付三个环节重复相加。

谁实际实施或共同参与,亦须有证据。只有票证出现在某处,不自动证明保管该处的人兑现并支配全部财物;对授权、误拿等真实争议,也不能由数额规则代替行为定性。

没有兑现,仍需核能否避免损失

条文规定,未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避免损失,按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不能只因未兑就一概写零,也不能忽略确已依法挂失并避免损失的真实状态,仍把全部票面作为同一既遂金额。

能否挂失应有对应制度、实际票证和办理情况,不用失主口头说麻烦替代无法避免损失,也不以理论上可能办某项手续就认定损失必然可免。部分兑现、部分可以避免的,应分别核范围,不由一张汇总清单混成同一状态。

数额问题不能变成处理票证的技巧

及时依法挂失、保全及报告风险,是权利人保护自身的正当行动;是否发生盗窃及既未遂、其他情节,仍需依全案判断。不能以未兑现为由继续控制或尝试处理他人票证,也不能为降低数额补造已挂失记录。

大足有关人员可整理票证性质、记名状态、原始权属、实际兑现、挂失补办与最终损失。对银行或发行方资料缺失,依法提供调取线索,不擅自登录他人账户。普通遗失补办费用、票面价值和被确认的刑事损失分别说明,才能提出可核查的金额意见,而不是用票面大或尚未兑两个极端代替完整规则。

依据:[盗窃刑事解释第五条第二项](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228.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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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