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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诉讼中被询问后仍不承认也不否认,是否会被视为承认不利事实

没交答辩状,与对明确问题始终不表态不同

劳动争议已经依法进入民事诉讼,用人单位对员工提出的具体入职时间、某次支付等事实,只回答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不能一律说沉默就是承认,也不能认为只要不用认可二字,就永远不会发生自认效果。

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前提: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视为承认。该规则针对诉讼中的具体事实回应,与没有提交答辩状、不参加一次普通协商或尚未回复律师函不同。

说明、询问和仍不明确表态,均需核对

应确认法庭问的是哪一事实,是否已经说明有关后果、给出明确回答机会,以及当事人实际怎样回应。问题涉及多个日期、多个付款项目,不能把对某一项不表态直接扩大为认可全部工资和赔偿金额。

确有资料暂无法核实,应如实说明原因、掌握资料的人、准备补充什么,并依法提出适当申请;但说暂不核实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不回应法院询问。是否满足第四条,由法院依实际过程判断,不能靠自行声明一切保持中立就排除规则。

对事实的承认,不代替全部权利判断

即使某一事实依法发生自认效果,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付哪些待遇、金额如何计算,仍要按法律及其他事实判断。承认曾支付一笔钱,不等于承认已经结清全部工资;承认实际到岗,也不当然认可对方主张的所有加班时长。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依法掌握工资考勤等资料时,本来就可能负有相应提交义务,不能以既不认可也不否认代替提供材料。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还应区分,上述规定适用于法院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代替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核对笔录后,怎样提出真实、具体的意见

可将被问事实、本人答复、法庭说明及依据逐项对应;笔录漏掉限制或将尚待核查写成认可时,及时请求更正并保留处理记录。肯定、否定或说明暂不能确定,都应符合真实认识,不能为了规避不利结果随意否认已掌握的客观资料。

对代理人参加的,还要核授权、本人在场回应及代理陈述的适用规则。涉及身份关系等不得适用通常自认的事项,以及自认与已查明事实矛盾的情形,法院仍应依法审查。最终成果应是一份能对应事实和证据的明确答辩,而不是整页只写不知情、不认可,却没有回答任何具体问题。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