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付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等于之后可以随意把签约日期改到入职当天。补足已发生的责任,与现在建立真实完整的书面合同,应当分别处理。
签署时间与合同约定期限可以分别写清
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如实记载实际入职日期、已形成的劳动关系及以后履行期限,不必为了说明劳动年限便伪造签字日期。大足用工双方若约定追溯确认此前待遇,也应明确这是何时达成的确认,不能把新签文件包装成过去一直存在的原件。
合同正文写了从某日起用工,与证明当时已依法签过书面合同,不是同一事实。员工签字时应看清页码、附件及日期,也不宜只留下一个签名页让对方以后补充全部条款。
二倍工资差额已付,先确认支付覆盖哪段
已付款是否属于差额补付,覆盖哪些日期、按何标准计算,应从工资清单、结算协议和实际到账判断。不能把本应支付的正常工资改名为差额,也不能因为已有一笔补付款便推定所有期间均已结清。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未订立书面合同责任规定了条件和例外,具体仍应按事实审查。是否因补签产生新的争议、已经支付的款项能否另行调整,不能只凭单位一句“现在补到原日期就不该付”得出结论,更不能直接从以后工资中扣回。
真实补订合同,不等于必须接受降薪等新条件
书面化可以解决合同文本缺失,却不当然允许一方顺便改变此前明确约定的岗位、工资、年限或其他待遇。协商新的条件,需要真实合意,不能以不签倒填日期版本为由,认定员工放弃所有合法权利。
员工对某条内容有争议,可以提出准确修改或单独确认已经无争议的事项,保留沟通和实际工作记录。单位也应向员工交付依法应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宜签完后只保留在公司,导致日后难以核对。
对已发生期间与将来履行分别结案
可形成清楚的两部分:此前劳动关系及差额结算情况,本次实际签约及之后的权利义务。若由仲裁或法院已经处理过相应期间,应尊重生效文书的范围,不能用后来补签自动抹去既有结果;未处理事项则按实际材料另行判断。
保留正常工资、差额付款和合同各版本,发生争议时针对具体期间和请求提出意见。补订工作的目标是使真实关系可被证明,而不是让双方共同制造一个从未发生的签约时间;已经补付差额,也不妨碍依法把以后合同履行安排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