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采信后的撤回,有专门规则
人身损害诉讼中,鉴定意见已经被法院采信,鉴定人后来又表示撤回。当事人不应只把它当作又多了一份不同报告,也不能认为原鉴定人一句撤回便让案件中的全部事实与裁判程序自动归零。
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区分无正当理由撤销与法院准许撤销。处理应先核是否确已被法院采信、撤销由谁提出、理由是什么、法院怎样处理。只有一方不满意、要求机构重新考虑,与鉴定人已经撤销意见不同;收到口头传闻,也不宜直接以报告已经作废对外宣布。
无正当理由撤销,除退费外还涉及合理增加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的,法院应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可根据情节依法处罚。当事人主张由鉴定人负担因此增加的合理费用,法院应予支持。退费、增加费用与程序处罚是不同事项,不能把处罚金额当作给当事人的赔款。
增加费用要证明与不当撤销有关、真实发生且合理必要。可列重新办理所产生的具体鉴定、交通或其他必要支出,并附发生原因和凭证;不能将原诉讼一切律师费、误工预估或全案败诉金额,未经因果审查统一转给鉴定人承担。
法院准许撤销的,也应责令退还鉴定费
同条另规定,法院采信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责令退还鉴定费用。这项退费不应被理解成只有先证明鉴定人恶意才可能提出,但前述无正当理由撤销下的处罚及增加费用责任,也不能在所有准许撤销情形一概套用。
申请应明确依据哪一种状态,保存原鉴定、法院采信的相关记录、撤回说明、法院处理及付款凭证。机构与实际鉴定人员之间如何承担,仍按真实委托、收款及法定责任审查,不擅自扣取其其他财产抵费。
费用处理不替代对本案证据和程序的继续判断
如果案件仍在审理,争议伤情、因果或等级如何继续证明,应由法院依法安排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同时间形成的医学情况也要完整提交,不能因为原意见撤回就选取最有利的一张检查报告隐去其余经过。
已经形成生效裁判的,不能直接拿撤回函要求执行机关自行改判;是否符合相应救济条件,还需核法律文书、理由和期间。可把鉴定履职及费用请求单列,同时整理案件本身的证据缺口和程序状态。这样既能追究有依据的费用责任,也避免将退费规则夸大为推翻所有诉讼结果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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