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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后出现严重反应,药瓶和血液怎样共同封存并送检

输液、输血、注射或用药后出现严重异常,应首先配合必要救治;同时,剩余药液、药瓶、输液器或相关血液可能需要及时依法固定。只拿到病历复制件,不代表现场实物证据已经保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共同封存、保管及检验主体设了明确程序。

封存具体实物,不先把时间先后当作责任结论

异常在用药后出现,是需要调查的线索,不直接证明药品不合格、操作有错或全部损害由该药造成。应记录使用时间、具体物品、批次及异常经过,结合医嘱、护理和检查材料核对,专业问题交有资格的程序查明。

可以及时向医疗机构说明希望保存哪些现场物品,核其状态和去向。不要自行倒掉液体、更换容器、拆开器具或者带回家继续保存,以免破坏现状和流转记录。抢救与证据固定应依法协调,不能为了等家属拍照阻碍救治,也不能以抢救结束为由不回应已经明确提出的保存事项。

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要求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封存、启封,封存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共同确认时,可以逐项记录名称、数量、包装、批号、剩余状态及封口标识,保存双方确认和交接资料,让以后能辨明检验的到底是哪件物品。

实物清单应与病历封存清单分别核对。某份医嘱写已使用某药,不足以独立说明后来封存的药瓶就是当时物品;双方对来源或状态有异议,应如实记录,不以单方改写清单解决。封存只是保存特定证据,不代表患者已经同意医院免责,也不代表院方已经承认全部过错。

检验谈不拢,有法定指定路径

需要检验时,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这里不仅是找一家能做化验的单位,还需核其依法具备相应项目资格、检验对象和任务。检验合格性、成分等问题,与评估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医疗损害鉴定,不宜混成同一份委托。

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不能自行挑选有利机构便要求对方无条件接受,也不应因一次协商不一致就让关键物品长期无人处理。可保留已提出的机构、分歧理由、请求指定的材料及送检交接记录,避免只围绕谁先出钱争执而没有合法委托。

疑似输血问题还要通知供血血站到场

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封存保留血液的,条例要求医疗机构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通知对象是相应供血血站,不是任何亲属或普通检测机构;患者可请求核实已经履行的通知与到场过程,不自行给供血方补造确认。

最后可以形成异常时间线、实物身份及封存、检验委托与流转三组资料,再结合病历查明损害原因。医院和血液提供机构是否担责、患者向谁请求以及内部追偿,仍有另外条件。取得一份检测结论后,应先看检测对象和结论范围,不能将一个指标结果扩张成全部医疗责任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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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