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分别位于不同国家,不能只因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居住国允许收养,就忽略另一方依法适用的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收养的条件、手续、效力和解除所适用的法律。判断前还须核实当前政策允许办理的范围,法律适用条文本身不是开放任何跨国收养的许可。
先确认是否属于当前可以办理的范围
外交部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的公开说明明确,除外国人来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外,不再向国外送养儿童。不能仅凭民法典或法律适用法存在涉外收养条文,就向普通家庭承诺仍可按原有通道申请。
具体身份、亲属关系、拟办理事项及现行要求,应通过有权民政等正式渠道确认。亲友介绍的历史成功经历、机构保存的旧流程,以及承诺有特殊渠道,都不能替代当前核验。本篇讨论准据法,不提供收养名额、撮合送养或者保证获准的服务承诺。
条件和手续需要同时看双方经常居所地法
第二十八条对收养条件和手续指向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不能只挑对申请人更宽松的一方法律。双方的真实生活联系、身份和适用时间应能够证明;国籍、旅游地点、通讯地址也不能不经判断直接代替经常居所。
双方签字选择某国法律,不会当然改变本条的连接规则。具体应取得的同意、资格审查及登记等,需核实各自适用法律和主管要求,而不是将一份翻译好的外国证明当成所有条件都已经满足。不同事项是否另有条约或特别规定,也应依法审查。
关系效力与日后解除,不全部用同一个答案
该条规定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解除则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因此,成立时需要审查双方条件,与成立后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请求,并非始终只有一个准据法。
收养后搬到另一国家,不能据此随意改写条文所说收养时的事实。争议是原来是否成立、已经成立产生什么效力,还是希望将来解除,应先说明清楚。不能为了争取某种结果,将同一问题在这些类别之间任意改名。
材料准备围绕身份、时间和具体请求
大足相关家庭可以先整理双方身份、真实居住、亲属关系、既有登记及生效文书,列明申请和事实发生时间。涉及外国法内容,应依法通过可核实渠道查明,不只采用亲友口头解释或者未经来源说明的网络译文。
儿童的现实照护和隐私保护仍应持续落实,不能在等待争议处理时自行抢回儿童或者公开完整身份档案。律师审查应分别回答是否属于现行办理范围、哪个事项适用哪一法律及尚缺哪些合法材料,不用一项准据法结论替代收养批准和儿童保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