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既有婚姻再次登记,后来婚姻被依法认定无效,受骗方想索赔,对方却说既然不是合法夫妻就没有赔偿。民法典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专门保护,不能只用没有夫妻权利义务便否认一切请求,也不能把无效结果直接当成固定金额赔偿凭据。
先确认实际的婚姻效力处理
是否确已被依法认定无效、因何事由、何时生效,应以真实文书和事实为基础。感情不好、家庭反对,与法定无效事由不同,不能仅因想索赔就先自行宣布婚姻不存在。撤销婚姻和确认无效的条件、期间,也不能混同。
登记程序问题与实体婚姻效力还可能涉及不同救济。对方曾经说过自己离婚,不能单凭家属转述最终确定有无重婚;应依法取得相关身份和登记线索,不能冒名进入他人账号或购买私人数据。请求首先应建立在真实可核实的身份事实之上。
没有夫妻权利义务,不等于没有赔偿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时明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不是把无效关系重新变成有效婚姻,而是对相应违法和受损情形提供独立救济。
无过错需结合本人是否知情、如何进入关系及其他事实审查,不仅由一方自称受害者决定。某人没有提出无效申请,也不当然等于其有过错;已经知晓关键情况仍作出何种行为,也应如实说明,不能删掉不利聊天来制造完全不知情的印象。
财产清算与损害项目分开
同居期间财产依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涉及重婚的还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应先列财产来源、权属和真实贡献,而不是拿到无效文书就要求把对方全部个人财产交给自己。
损害赔偿则需说明具体损害、请求及对应依据。已返还的个人款项、财产清算中已取得的利益,与另行主张损失要核清关系,防止同一笔支出重复计算。精神损害等请求也应依具体事实审查,不编造全国统一按同居年数计算的金额。
孩子的权利不能作为交换条件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时保留父母子女关系规则的适用。婚姻无效并不消灭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能为了索赔停止合理支付孩子费用,或以同意赔钱为允许见孩子的前提。子女事项应按其独立权益处理,不与大人的损害请求打包施压。
涉及亲子、医疗、就学等资料,取证和使用限于合法必要范围。可以向律师或依法处理机构提交真实线索,不在网络公开未成年人的完整身份和家庭细节,也不把公开曝光当成确认婚姻和赔偿的替代程序。
大足当事人分别列明四项请求
身份效力、财产清算、子女安排和损害赔偿,应有各自事实与材料。保存欺瞒或知情过程、真实支出及已经结算的记录,及时核实程序和期限。把无效关系的法定后果完整理解,才能既不因不是合法夫妻放弃应有救济,也不将受骗感受直接代替全部损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