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嘱指定的子女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其子女能否接过这一份,不能只以“下一代没有过错”判断。应分别看继承权丧失、遗嘱份额转按法定继承,以及晚辈可能另获适当遗产的规则。
先查是否真的发生继承权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明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行为,并对部分行为的悔改与宽恕作出规定。一般家庭矛盾、联系不多或其他继承人的不满,不等于已经依法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按事实与规则由法院处理。
大足家庭整理遗嘱时,要分清遗嘱本身无效、某人主动放弃继承、某人先于老人死亡,以及其因法定行为丧失继承权。这几种情况都可能影响分配,却不能用同一条“子女补上”的做法处理。
遗嘱指定的份额,不会当然传给其子女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相关部分依法应转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原本只指定甲,不等于又把甲的子女列为替补受益人;遗嘱继承也不是把法定代位规则机械移植到任何指定份额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有其适用条件。继承编解释一第十七条又明确,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不能把丧失继承权视作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再通过同一条继承链取得该份财产。
不过,孩子是否因其他独立身份或另一份有效遗嘱取得财产,仍应另查,不能因为其父母丧失权利就禁止其获得任何财产。
不能代位,不代表所有适当分给规则都被排除
解释一第十七条对相关晚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情形,规定可以适当分给遗产。这不是恢复其父母原份额,也不是必然按同一继承顺序平均分配。
提出这类请求,应说明生活来源、劳动能力或实际赡养事实,而不是只强调父母的过错不应连累自己。对于支付过的照护款,也要分清是赡养支出、赠与、借款或其他可另行结算费用,避免在适当分给之外又重复计入同一损失。
分配表要同时说明来源与去向
可以将有效遗嘱处分的部分、转按法定继承的部分、待清偿债务及争议份额分别列明,再查每个请求人的法律依据。有人主张丧失继承权,不能因此自行占有全部遗产或拒绝提供清册。
最终应回答谁因何规则取得哪部分财产,以及是否还存在适当分给的独立请求。把资格排除与分配救济分开,才能既不绕过丧失继承权制度,也不把它错误扩大为对整个家庭后代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