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欠款,先核是否属于破产抵销
大足企业一面欠合作公司的货款,一面又对该公司享有真实债权;对方被法院受理破产后,不能只在内部账上冲掉余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同时设置不得抵销情形。抵销关系到可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应先核资格、形成时间和通知,再处理剩余申报或付款。
普通交易抵销与依法采用主协议的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适用基础不同。本题讨论一般企业破产中的互负债务,不能给普通采购合同临时套一个金融交易名称,就主张破产安全港。
将两边债务的主体与形成原因列成时间表
先查法院受理裁定和管理人身份,再分别写明谁欠谁、依据何项交易、何时形成、金额与已履行部分。同一集团中甲公司应收与乙公司应付,不因老板相同就成为同一双方的互负债务;自行代付、债权转让等还要查实际法律关系及效力。
第四十条的基本条件涉及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受理后买入他人对破产公司的债权,再拿来冲自己的欠款,属于该条明确限制的情形,不能只看所买债权原本形成得早。债务形成的原因与取得债权的时间,应保留合同、转让、通知及付款证据。
排查明知困境后制造抵销的限制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有破产申请,才向其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这种明知状态下才取得对其债权,可能落入第四十条第二、三项。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原因等例外,需有事实支持,不能泛称长期合作就满足。
破产解释二第四十六条还规定,股东欠缴、抽逃出资,或因滥用股东权利、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负的债务,不能靠公司另欠自己一笔钱就当然抵掉。存在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等特殊情况,应另核适用规则,不将一般抵销结论直接扩大。
向管理人明确通知,而非只交一张净额表
解释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原则上不得主动抵销,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权人宜提交清楚的抵销通知,列双方原始债务、拟抵金额、依据、禁止情形排查及附件目录,并保存通知到达管理人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对抵销有异议,应在约定异议期限内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法院不予支持。不能把这三个月误写成所有债权人从受理起统一提出抵销的期限,也不把电话里无人回复直接当作审查确认。
异议理由与余额要分别处理
解释二第四十三条对未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等异议理由设有特别规则。不要仅因普通合同下付款日未到就放弃核查,也不能只看双方金额相近就忽略真实债权和禁止抵销情形。
发生争议时,保留通知、收件、管理人意见及有关诉讼文书;抵销未覆盖的应付款与剩余债权分别核算,按程序清偿或申报,避免两边都按原全额重复主张。律师可形成双向债务表、时间和知情证据表、抵销通知及争议应对方案,让企业清楚哪些金额主张抵销、哪些仍需进入破产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