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设备买卖合同被撤销,不代表承租企业从此对融资出租人没有任何责任,也不能让出租人直接照搬全部剩余租金作为当然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七百五十五条,把底层买卖合同的效力、能否重新订约,以及由谁选定出卖人和设备,作为判断解除与损失的重要条件。应先把两份合同的处理连起来,再核对清算。
买卖合同出问题,不等于租赁合同自动消失
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这里有底层合同处理和未能重新订约两个条件,不是设备存在一般瑕疵便可以跳到全部解除。
应核正式文书或真实解除协议、涉及哪台设备、处理是否已经发生效力,以及有没有合法替代订约安排。单方提出撤销请求、销售人员承诺换货,与合同已经依法被撤销,并不相同。没有依法完成解除前,也不宜只凭内部通知宣布后续全部租金不再承担。
谁选择设备和卖方,影响相应损失分担
第七百五十五条针对因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撤销而解除融资租赁的情形:出卖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因出租人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发生上述结果的,存在明确例外,不能把风险一律推给承租人。
选择确认书、技术需求、采购沟通、报价比较和合同形成过程,可以说明真实选择。出租人提供一个推荐名单,不必然等于实际替承租人作了全部决定;承租人签过标准确认页,也不能掩盖出租人实际操作中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应查原因及行为,不只看某个固定措辞。
已经从卖方获赔的部分,不能再向承租人收一次
同条明确,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要把返还价款、已获赔偿、设备回收及其他实际利益统一核算,不能让两个合同各列一笔相同损失。
已经取得一个赔偿判项,与实际获赔多少的具体争议,应依文书和履行情况核实;不能藏起卖方付款,也不能凭尚未兑现的口头承诺任意冲掉账目。主张相应损失还需说明项目、金额及与合同处理的联系,不是把租金表最后一栏原样改名损失就完成证明。
三方清算安排应写清各笔款的去向
大足承租企业可以准备买卖及融资合同、设备选择资料、效力处理文书、付款和返还记录,列出各主体主张与已获偿金额。若协商重订买卖或者改换设备,还应确认对原租赁、旧款及担保安排的影响,不让新旧义务含混并存。
此处讨论底层买卖失败引发的融资租赁处理,与普通故障维修期间是否付租金不同,也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无效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律师应先识别具体法律路径,再解释选择行为和损失计算,不能只给出设备没买成就完全不用付钱,或承租人始终承担一切的单一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