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石雕已经付款,商家却迟迟不交成品,客户要求退款时又被告知“设计版权归我”。大足此类交易应分别处理交付义务、设计服务是否完成以及作品权利归属。版权问题不能当然成为不交付或不退款的理由;客户支付加工款,也不当然取得设计的全部著作权。
先看买的是现货、加工成果还是原创设计
按客户提供的完整图样进行加工,与受托方独立创作设计并制作成品,合同内容不同。确认图纸、效果图、材料、尺寸、交期和修改记录,可以帮助判断双方约定的具体成果。石料采购、初步草图和最后定稿不应混作一个完成节点。
如果设计费与加工费分开报价,应分别核对各自工作完成与违约情况。没有拆分报价的,不能由商家事后随意把大部分款项改称不可退设计费,客户也不能在受托方已依法完成可独立结算服务的情况下,当然认定任何支出都不应考虑。
原件交付和著作权转让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法对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首先尊重双方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适用相应法定规则。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当然改变著作权归属。就算最终取得石雕实物,能否另行复制、制作衍生品或授权第三方生产,仍需核对权利范围。
反过来,是否具有独创性、实际创作者是谁、是否使用第三方设计,都需事实支持。加工者不能仅因经手制作就对客户提供的设计当然主张全部版权,客户也不宜未经核对就让另一家复制可能受保护的设计。
不交成品,先确定要交付还是解除
要求继续履行时,应明确最终图样、交付日期、运输安装和验收条件;已经严重迟延、经合理催告仍不交付,或存在其他解除事由的,需要依法判断能否解除及退款范围。定作人任意解除与因对方违约解除,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混用理由。
准备解除的,保留合同、付款、确认图、催告和对方对进度的说明。对方主张已完成部分加工,应能提供与本订单对应的材料及合理价值依据。未交付、拒绝提供现状,却要求按全部成品价扣款,不应仅凭口头说明接受。
换工厂制作前,把设计文件的使用写清
双方和解可以分别约定退款、已完成实物的处理、设计文件交付、允许使用的范围,以及是否包含修改和交第三方继续制作。著作权财产权转让应按法律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不能把“图纸给你”简单理解为所有权利永久转让。
若客户只需要完成原先约定的一件作品,可以围绕这个特定目的协商授权,未必需要购买不相关的全部商业开发权。确定具体需求后再计算结算金额,有助于避免因权利范围无限扩大而增加无谓费用。
最终处理应留下两份清楚的记录:一份说明货款与已完成服务怎样结算,另一份说明实物、图纸及可使用权利怎样交付。两条线都清楚,才不容易出现退了部分款,却在后续制作时又发生新的侵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