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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控股公司准备上市,境内运营企业何时备案、由谁负责

境外搭了持股公司,也先核境内备案范围

大足企业计划以境外控股公司名义上市,不能只因发行人注册在境外,就认定与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关。《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规范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首先应按真实组织和经营判断,而不是只看上市文件封面的公司名称。

第二条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普通跨境借款、一般境外发债与本办法所列活动不能不加区分;境外交易场所的受理,也不替代境内相应程序。

间接上市要把财务比例与经营连接一起核

第十五条要求同时核两组条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数据超过百分之五十;以及经营主要环节、场所,或多数高级管理人员国籍、经常居住地等境内连接。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不能只挑一个不超比例的指标就宣布排除。

应列境内外实体、持股和控制安排、审计合并范围、四项指标和经营事实,保留计算底稿。对特殊重组或事实边界有疑问,依据真实材料核适用,不通过临时搬动账目或隐去主要运营实体规避判断。

首次申报与同一市场再融资,起算点不同

第十六条规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应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已经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则是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再按首次申请节点办理。不能把同市场再融资的完成后期限,搬到首次上市计划上。

第十七条还涉及通过收购、换股、划转等交易实现境外上市;没有向境外提交申请文件的,以上市公司首次公告交易具体安排起三个工作日备案。是否触发哪一规则,应核完整交易而不是由项目组自行选择较晚日期,保留提交、发行或公告的真实时间凭据。

责任主体与法律意见应在项目启动时落实

直接境外上市由发行人备案;间接上市,发行人应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第十三、二十条要求报告、法律意见等材料及真实准确完整的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也负有核查验证职责,不是企业递交一份自述就完成。

材料应当解释境内认定、股权控制、业务牌照、重大纠纷等相关事实,并与审计和境外披露版本对应。控股股东、高管和服务机构各有法定责任,委托承销商不能使企业自己不再跟踪;更不能为了材料一致而删除真实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据实说明。

二十个工作日办结有材料和补件条件

第十九条以材料完备、符合规定为前提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办结;不完备等情形,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发行人三十个工作日内补件。补件及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不能据收件日期承诺固定上市日必能完成全部程序。

第九条要求涉及安全审查的,在向境外提交上市申请前依法完成相应程序。网络安全、数据、外资和行业要求与证券备案应分别落实,取得某一结论不代表其他程序自动通过。境外发行上市后第二十二条列明控制权等重大事项报告,亦需持续管理。

企业可形成备案适用说明、各交易节点日历、境内责任人和版本核对表。法律服务成果应说明何时触发、谁负责、缺哪些事实和文件,不把备案办结宣传为投资价值、未来收益或境外发行一定成功的保证。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