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依法应审计,不能反过来成为永久不提供的理由
公司称年报尚未审计,因此不愿向股东提交任何财务会计报告,应先核公司类型和法定、章程期限。《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要求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第二百零九条对有限公司按章程送交股东、股份公司股东会年会前二十日置备等分别作了规定。依法审计与依法提供,均是需要落实的工作。
财务人员工作忙、与事务所费用还未谈妥,不能当然使股东长期无法了解本公司依法应提供的报告。同时,股东也不能要求把一张未完成的内部草表直接冒称已经依法审计的正式报告。
区分报告本身、审计意见与内部材料
资产负债等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日常会计凭证和内部测算,不是完全相同的资料。提出请求应指向相应年度、公司和法定文件,避免只写要所有财务数据,又不说明已经收到哪些内容。
公司若说明报告尚在调整,应清楚说明真实状态及后续安排,不能把前期草稿改名为审计报告交给股东。对报告准确性有疑问,也应结合具体项目和合法查阅途径处理,不宜仅凭利润与预期不同,就推断审计人员必然造假。
送交和置备要求因公司类型而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期限需要核现行章程,不能不查章程就硬套股份公司年会前二十日。股份公司的报告应在相应期间置备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还负有法定公告要求。公司不能只说个别董事看过了,就认为对全部股东的要求已经完成。
股东身份和请求范围仍应核实。已经转让全部股权的前股东、代持争议人等特殊情形,不宜直接以现在股东身份下结论;依法可能有其他权利基础的,应具体说明,而不是用本条包办所有历史信息请求。
催告应说明缺项和法定时间,不只要求立刻给结果
可提交书面请求,列明年度、报告名称、公司适用规定、章程约定及已经过的期限,要求确认提供方式和真实编制审计进度。保存发送与回复,有助于判断是尚在合法期限内,还是一直拖延未履行。
涉及诉讼或其他请求时,应依法选择对应权利和程序,不能因报告没交就擅自拿走全部账册,亦不能承诺迟延即让董事个人承担全部公司亏损。审计、报告提供和经营责任分别核查,才能让真实财务信息进入合法的治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