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应把股权价款交给卖方,而卖方另欠公司一笔钱,不能因为三方相互认识,就直接认定“股权款抵公司欠款”已经完成。应先把债权人、债务人及每笔款的方向画清,再判断需要什么合意。
为什么不是普通的双方互相抵销
买方欠卖方股权款,卖方欠公司借款,首先是两组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抵销,以当事人互负相应债务等条件为基础,不能仅因最终金额相等,就跨过其中一方直接消灭两笔债务。
大足公司股东退出时,应核对股权出让人是个人还是企业、所谓欠公司款的真实性质、金额及到期情况。公司往来账尚未核实的数字,不宜直接写成卖方已经确认的借款;受让方持有的其他公司债权,也不能混入本次个人价款。
可以安排三方结算,但不能替未参与者同意
三方可以依法协商,让买方将相应价款支付至公司,明确公司收到后冲抵卖方的哪一笔债务、卖方同时认可买方履行了多少股权款。也可能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或其他安排实现,但不同路径的通知、同意与效力要求应分别满足。
仅买卖双方约定“视为公司债务已清”,不当然使公司失去真实债权;公司只收到了转账,也未必已经同意全部债务结清。若属于债务转移,更要核对法定同意要求,不能把单向通知当成所有安排都已获认可。
公司收款时,以谁的权限作确认
代表公司签字的人应具有相应权限,涉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或公司内部决策的,应依法按实际事项处理。法定代表人本人就是出让股东的,也不能把个人利益与公司财产混作一笔任意调账。
付款备注和三方确认应一致,尤其说明是否只是代付款、是否冲抵价款及公司债权余额。如果公司未实际收到钱,仅通过内部记账处理,应说明相应权利变动依据,不宜把一个会计摘要当作所有债务已经消灭的证明。
交割条件与结算失败的后果要衔接
可以把公司确认债务余额、买方付款、公司出具收款及冲账证明、股权交割按次序安排。部分价款支付到公司时,应明确剩余股权款及其他结算项目,避免卖方日后再要求支付同一笔钱。
如公司不接受约定,买卖双方不能只凭自己的抵账条款要求其免责,可以按合同重新选择付款或依法处理违约。争议中应分别说明哪一债务已经履行、凭什么消灭,而不是笼统起诉“抵账无效”。让三条资金关系闭合,才是避免重复追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