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希望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房东一直拖延,又有人声称必须交一笔官方手续费才能受理。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明确,出租人未办理的,承租人可以办理;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就备案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权限、需要的真实材料和第三方另行服务,应当分别核清。
一、先确认是本条例所指住房租赁
条例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厂房租赁、集体土地房屋和依法适用特定保障制度的事项,需要按真实性质核规则,不能仅凭当事人居住在城市,就把所有房屋手续混成一类。
应确认房屋、租约主体、租期和实际用途,用实名签订。公司承租供员工居住与纯办公可能有不同事实;合同写了一句商用,不会当然把实际住房管理义务全部排除。准备文件应反映真实关系,不能为申请方便倒签一份并未成立的租约。
二、出租人未办时承租人有办理渠道
第八条先规定出租人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向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继而明确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未办时办理。不是只有房东有资格提出,也不能用房东没空一句话让承租人永远无法依法行动。
具体申请材料、身份与房屋信息核验,应按有权部门现行要求。可以先取得完整合同、本人材料及依法需要的房屋资料,说明出租人尚未办理的真实情况;不能冒用房东账号、伪造签章或擅自提交与租约不符的产权内容。
三、部门不得收取备案费用
条例明确禁止房产管理部门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收到收费要求,应先核收款主体、项目、依据和凭证,确认是不是正式部门的备案费。自称加急、系统开户或审核保证金,都不宜未经核验直接转给个人。
第三方受托提供确实自愿的代理服务,其服务费用与部门收费不是同一事项,但不能把有偿代理包装成办理备案的必经程序。承租人自行办理的法定渠道不应因此被隐藏;对真实委托的服务,也应核合同、范围和收费约定,不因备案免费便声称任何代理劳动均当然无偿。
四、备案不取代合同和房屋权利审查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未依规定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反过来,完成备案也不会自动修补无权出租、违法改建或其他实质问题。不能因为一方尚未备案就直接宣布租约无效、永久拒付租金,也不能用备案回执保证房屋绝无任何风险。
对租金、押金、维修、解除等具体争议,仍按合同和法定条件处理。备案目的与争议救济不同,受理工作人员也未必能代替法院判断全部实体权属。已经租住,应同步保存交付、付款和异议资料。
五、形成材料与处理记录
大足租客可核房屋所在地的现行渠道,列合同信息、本人身份、依法所需房屋材料、申请日期、补正与结果。对无依据收费或拒绝说明,可向相应有权渠道如实反映,保留通知及票据,不编造当地统一办理天数。能够合法提交并取得真实办理记录,才是解决房东拖延的实际成果,而非购买一张来源不明的所谓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