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没有付款或者从其他医院临时调入,医疗机构就可以只凭交接短信投入使用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药品购进逐批验收、建立真实完整记录,并明确医疗机构接受捐赠、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遵守该条。
无偿或急救来源,不消除批次核验
本条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持有人、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价格及日期等内容。无偿取得时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能为了填表编造不存在的采购价款,也不能因其中某项不适用就把整个验收记录省去。
药品批次、效期和实际质量状态关系到能否安全使用,捐赠方善意声明不能替代依法验收。接受捐赠本身也不表明任何来源或品种都可合法调入,特殊管理药品及其他要求仍需分别核实。
用真实交接资料支持后续追溯
大渡口医疗机构可以准备捐赠或急救调入依据、实际品种数量、批号效期及收验记录,明确由适当人员负责核查和异常处理。记录保存至少三年,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一年,不能用一张总数清单代替各批实际信息。
发现异常时应先依法控制质量风险,不能为兑现捐赠宣传而继续使用状态不明的药品。本文不判断具体患者是否适宜使用某药,也不设定临床急救方案;法律管理要保证真实来源、收验和使用流向能够衔接。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b526cfcd7204874b8b23297fa3b02dc.html),第五十三条,捐赠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同样逐批验收与真实记录,至少三年且效期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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